天长市2023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与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12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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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590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皖财社 〔2022〕975号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至80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520元、390元、26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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